共产党员、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就是公开的反对者。
1927年王世杰在其《比较宪法》中较早引入了西耶斯的制宪权概念并对其予以评析,并在该书的1933年版对欧洲大陆学者有关宪法修改的理论进行介绍时指出在十八世纪期内,欧洲大陆学者间,对于宪法修改问题,颇有几种不甚切中事理之主张。此外,制宪程序应当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从宪法的结构安排到宪法规范的具体表述,都需要遵循科学精神,从社会生活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政治精英的智慧。
不好的甚至是反动的东西,也可以引为鉴戒。据文献记载,在我国,制宪权概念的引入发端于清末。(三)制宪实践与文化传统 通过考察制宪权理论在中国的实践和具体化过程,我们发现,清末以来的立宪实践深受外国宪法的影响,同时也根据本土文化进行了必要的改造。〔[xiii]〕费巩:《比较宪法》,世界书局1934年版,第74页。〔[xviii]〕 韩国制定1948年宪法时主要参考了美国宪法中的总统制、违宪审查制、公民的权利等方面的一些内容。
针对第8条提出意见:本条没有像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和朝鲜等国宪法那样规定限制土地所有权。〔[vi]〕 为外人之奴隶与为满洲政府之奴隶无别,载《童子世界》1903年第24期。比如,它力图对党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建设特别是加强党员先进性建设等事项做出制度性的规定,就会回答立宪原意中的关键问题。
说到底,这三种方式实际并不是什么领导权,而是一种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63]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第103页。如何统一思想呢?能不能说,因为这是中央提出来的,就必须写到宪法里呢?这样并不能真正统一思想。在涉及新宪法所要规定的内容时,叶剑英强调,法制的民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应当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怎样健全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应当在修改后的宪法中作出适当的规定,但他也没有提新宪法要体现党的领导问题。
是靠广大党员的带头和模范作用。根据有力?文化大革命,社会主义优越?以非共产党员为竞选纲领?1954年、1981年,党的威信,是领导即反对,打倒′′′、′′′,口号几乎无人管。
[79] 顾昂然:《宪法起草的一些情况和问题》,第16页。[72]在这次谈话中,他还说到了党在选举中的提名和人大任免权的关系问题:你有权提这个人,但大家??不赞成,怎么办?不赞成当然不通过,你能强迫我举手?[73]联系到1980年4月彭真在同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时,还讲了这样一些精彩之语: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但是,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4]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3页。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29]胡乔木说的这个正确合法地位,无疑是宪法中的地位。实际上,第一种领导方式也是一种群众路线,要求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以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思想政治工作去取得群众的认同。[13] 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9—1997)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52页。[36] 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
彭真在公开的讲话中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但他多次说四项基本原则是宪法的指导思想,并在上述1984年的国营工厂法调研中明确说,党的领导在宪法的序言里作了明确的肯定并贯穿于全文之中。[7]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2页。
重要的是,按照立宪的原意,党的领导,最根本、最主要的还是前述彭真所阐述的含义,理论和实践中,都不应当片面强调用党内的民主集中制去代替国家机构的组织,不应当片面倚重党的组织对党员下命令,更不能把党的领导错误地理解为发号施令。[83]项淳一这样论述当然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理论,但是,除了党中央以外,其他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又以什么样的名义才能实行领导呢?项淳一的解释是:当然,党的组织和个人在执行党的正确的路线和政策时,他是整个党的一部分,是代表党的。
[23]事实上,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谁来组织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谁来组织中国的四个现代化?[24]那样,只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导致社会主义事业的瓦解和覆灭。[51]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第103页。为什么说有两种思潮的激烈交锋呢?这里有必要考察1982年宪法制定时的大背景。在彭真的主导和亲力亲笔下,到1982年春,序言中对如何写党的领导已大体有定数了。[43] 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这种观点简单地、机械地认为,党的领导不能靠宪法和法律规定,党不能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获得永久的领导执政地位,党的领导也不能靠法律的强制力来实现。
但是,1982年宪法制定时,历史发生了巨变,在涉及是否要写党的领导时,认识上的严重分歧发生了,宪法文本的最终规定是在两种思潮的激烈交锋中做出的决断。[82] 项淳一:《关于学习宪法的几个问题》,载《人大工作通讯》1995年第19期。
《序言》里明确肯定了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作用,当然也包括党对军队的领导。二、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中国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是肯定无疑的。
为这件事,彭真和胡乔木颇费踌躇后才做出了选择。[64]在这个基础上,彭真最后总结说: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四,要特别注意总结执政党的经验教训,强调群众对党的监督。邓小平的决断对地方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不靠法律的强制力,而党的领导却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号召力,这样的领导是最高境界的领导,是最先进的领导,正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宗旨和中国共产党党章的宗旨。第二处表述是序言的第四段落: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人民事业的核心力量。
三、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没有类似的条文,只是一九七五年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才加上了这一条,张春桥在他的‘修改宪法报告中对此还特意作了说明。他说:序言和条文都有法律效力,但是条文不可能从历史讲到今后,将党的正确路线讲得如此清楚。
但是,在党的领导受到怀疑和反对的情况下,以这样简单的方式强调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不仅不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也有失之武断之嫌,缺乏必要的说服力,还无法像1954年宪法那样,叙述共产党的历史功绩。如果按照彭真的阐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党深入贯彻了群众路线,党员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那么,党在国家机构内部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就必然会产生好的效果,党即使不对党员下命令,它的主张在国家机构内部也能得到贯彻,并顺利地上升为国家意志。
三是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1985年11月24日,彭真在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时说:新宪法与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是完全一致的。
但由于以写历史代替写主张,又导致序言中党的领导缺乏确定的内涵,即便参与立宪的先贤们对其中的诸多问题在认识上也存在模糊和不统一的情况。在序言里面载明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就和总纲里有关人民主权及公民权的规定互相抵触。这样,只有写在序言中可能才是比较适宜的。姑且不论三十年来理论和实践中对党的领导的认识与运用的歧见,翻检当时参与宪法修改工作的一些先贤们的讲话、报告或者文章,就会发现,认识和理解上的不一致似乎从宪法修改时就已存在。
[62]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第104页。因此,决不能把天安门广场那个群众运动看成为与党的领导无关的像五四运动那样纯粹自发的运动。
再看看张友渔在1983年宪法辅导报告中的说法。共产党员、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就是公开的反对者。
[48] 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65] 反复咀嚼彭真的这段阐述,就能体会到其用语的审慎精准,逻辑的前后相因,环环相扣,体会到一种高超的政治智慧和表述技巧。